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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精神赔偿

2008-2-17 16:10:19 上海
戴宏俊律师(上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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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《民事法律适用问答》中就人民法院能否判决赔偿义务人同时承担残疾(或死亡)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时作出解答说:……公民生命或健康权受到侵害的,可以同时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(或死亡)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。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施行的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关于“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”的规定与《解释》的规定相冲突。根据《解释》第36条规定,在《解释》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《解释》不一致的,以《解释》为准。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应当以《解释》为准,《精神损害司法解释》第九条之规定自5月1日起不再适用。因此,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在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时可以在主张残疾(或死亡)赔偿金时同时主张精神抚慰金。

戴宏俊律师组建的专业律师团队,以“办案经验丰富、富有敬业精神、诚信高效的服务态度”为宗旨,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,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广大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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